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末上班吗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05 15:20:01 栏目: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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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3、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4、  市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督促检查本市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并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5、  市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6、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局的财政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7、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8、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市)及其外地驻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9、  外籍和港、澳、台以及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10、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11、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12、第五条 有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非财政供给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或者管委会授权市管理中心审批,执行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3、申请提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最高不得高于15%,高出12%的部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计征纳税。

    14、第六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15、  缴存基数,由市管理中心每年审核调整一次。

    16、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市管理中心每年受理一次。

    17、第七条 停产、半停产、连续亏损三年以上或者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执行有限期的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缴存,申请降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18、  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并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后,应当及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19、缴存比例,按照欠缴时段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比例补缴。

    20、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1、  单位分立、合并、注销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2、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3、缴存比例,按照欠缴时段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比例计算。

    24、第九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单位。

    25、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市管理中心封存管理。

    26、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27、第十条 市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28、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管理中心提供单位或者职工的相关信息。

    29、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告知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0、市管理中心和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31、  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服务。

    32、  市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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